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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福启与熊新、邓福生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启,熊新,邓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保62号申请执行人:吴福启,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熊新,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邓福生,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熊新、邓福生分别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元股权及投资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临澧县安福镇护城村的一栋三层房屋(产权证为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吴福启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熊新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元股权及投资。二、冻结被执行人邓福生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元股权及投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