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东方贸易株式会社与苏州锦途实业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方贸易株式会社,苏州锦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清申1号申请人:东方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北区西天满二丁目11番8号。法定代表人:郭越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雨、董思荣,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锦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韩锦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超,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东方贸易株式会社(下称东方贸易)以被申请人苏州锦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锦途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锦途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72000万日元。股东为东方贸易株式会社和苏州锦新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认缴款分别为39600万日元、32400万日元。2017年4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锦途公司。截至申请日,锦途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公司应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锦途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解散,截至2017年7月6日仍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现申请人作为锦途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锦途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东方贸易株式会社对被申请人苏州锦途实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 欣审 判 员 丁文芳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