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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从益与被告成都明兴金汇职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被告中国建筑第二个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从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个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明兴金汇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974号原告:罗从益。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个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明兴金汇职业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16年4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被告成都明兴金汇职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被告中国建筑第二个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和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川藏路华兴路口公交站簇桥借贷沈家桥村6、7、10组的“蓝润广场”项目干活时,左手大小手指被电锯锁上,后被送医救治。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派人支付过一部分医疗费,剩下的医疗费由原告垫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商医疗费,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迟,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员工啊各项损失合计35201.56元,被告中国建筑第二个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益与被告成都明兴金汇职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被告中国建筑第二个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从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从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从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从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