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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37号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来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7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侯一佳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人民陪审员  陈玉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