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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王二平、黄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二平,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第1幢1单元11层1130号。法定代表人:李相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长安大街3号2号楼2704号。被执行人:王二平,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工程师,住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2号楼3310室。被执行人:黄娟,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2号楼3310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王二平、黄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