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立法与张立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法,张立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901号原告:张立法,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立涛,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法与被告张立涛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所欠款项经双方协商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