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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志霞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霞,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82号申请人王志霞,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高军,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灌云县。关于申请人王志霞和被申请人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军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青龙居委会中大街53号(拆迁号3-45-3号)拆迁款10万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17年8月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单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军所有的灌云县伊山镇青龙居委会中大街53号(拆迁号3-45-3号)拆迁款10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