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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隆昌县金鹅镇吕霞针纺织品加工部申请执行王远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7)川1028执2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金鹅镇吕霞针纺织品加工部,王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金鹅镇吕霞针纺织品加工部,地址:隆昌县金鹅镇外站路105号。经营负责人:吕霞,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吕邦书,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系经营负责人吕霞的父亲。被执行人:王远伟,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县金鹅镇吕霞针纺织品加工部与被执行人王远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远伟已付清本院(2016)川1028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含诉讼费)7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8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吉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一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