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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军与李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李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277号原告:马军,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广,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马军与被告李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马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