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虎与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朱旭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朱旭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02号原告:王虎,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景王路世茂东外滩南门3-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KNG969。法定代表人:罗华。被告:朱旭杰,男,汉族,1991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与被告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朱旭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