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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虎与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朱旭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朱旭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02号原告:王虎,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景王路世茂东外滩南门3-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KNG969。法定代表人:罗华。被告:朱旭杰,男,汉族,1991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与被告昆山市乐晟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朱旭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