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符德琪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德琪,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符德琪,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78号(凤阳路一小对面),组织机构代码14986216-X。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