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共伟与石家庄市凌坤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共伟,石家庄市凌坤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5248号原告武共伟,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凌坤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坤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100595433322N。法定代表人冯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凌透居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A0636078-X。代表人曹新江,该居委会主任。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战龙,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共伟与被告凌坤公司、凌透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亚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共伟,被告凌坤公司、凌透居委会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战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共伟诉称,原告系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村民。根据该村集资分房政策,村民可以通过向被告预交房屋部分集资款及由凌透村居委会主持摇号方式选购该村集资房,待摇号确定房屋后,购房款按实际面积大小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分两次共向被告交纳了集资款20万元整,被告凌透村居委会应该让原告摇号分房,并据摇号结果为原告办理房屋手续,但被告以原告未提供两张收据为由,拒不让原告摇号分房。原告因保管不慎丢失一张10万元的收据,原告向二被告申请补办,均拒绝补办。原告认为,原告缴纳集资款20万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处也有账目可以查实,既然原告缴纳了20万元,被告就应当让原告摇号分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履行让原告摇号分房义务,并为原告办理房屋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凌坤公司、凌透居委会辩称,1、二被告均认可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20万元用于支付集资楼的款项,即2012年10月12日交付10万元、2015年7月31日交付10万元,共计20万元。2、因原告丢失了一张收据,交款凭证不齐全,而在此之前,凌透村因为交款手续不全出现过纠纷,之后便统一要求凡是手续不全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文书确认才可以办理,故目前尚未给原告办理分配房屋手续。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村民,该村自2012年开始集资建房。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被告凌坤公司交纳集资款10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告凌坤公司交纳集资款10万元,其中2012年10月12日收据上显示交款人为原告及其女儿武晓敏。现集资所盖房屋已建成,因原告丢失了2012年10月12日的票据,被告凌坤公司未让原告摇号分房。另查,凌透村改制之后,村集体资产均归被告凌坤公司管理,本案涉及的集资楼的建造、摇号分房、交房、办理手续均由被告凌坤公司办理,与被告凌透居委会无关。经本院询问武晓敏,其称2012年10月12日其代原告向被告凌坤公司交纳集资款,但钱是原告的,购买的房屋也是原告的,与其无关,同意由原告主张该房的相关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凌坤公司为其摇号分房、交房、办理房屋的相关手续。二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改制后,村集体资产均归被告凌坤公司管理,原、被告均认可凌透村集资房的相关事宜由被告凌坤公司负责,故被告凌透居委会不承担本案责任。原告已向被告凌坤公司交付了20万元集资款,现集资房已经盖好并具备交付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凌坤公司为其摇号分房、交房、办理房屋的相关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凌坤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武共伟办理凌透村集资房的摇号分房手续、交付摇号分得的房屋并办理相关的房屋手续。二、驳回原告武共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凌透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