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寿勇与张桃祥、叶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勇,张桃祥,叶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305号原告:刘寿勇,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庹昌友,重庆佳士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桃祥,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叶佑虎,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勇与被告张桃祥、叶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桃祥、叶佑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寿勇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刘寿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寿勇撤回对被告张桃祥、叶佑虎的起诉。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