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261号原告:张某,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农村牧区商品物流配送中心C1区综合楼(玉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苗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赤峰天辰房地产开发公司、苗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显明审 判 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马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秀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