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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9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345号原告:王某某,男,201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王晓燕(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王坚,男,1985年11日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