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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孟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63号申请执行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团风镇××村××组,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孟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孟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行审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福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