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孟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63号申请执行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团风镇××村××组,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孟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孟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行审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福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