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厚渊与陈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渊,陈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456号原告:陈厚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宝全,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厚渊与被告陈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