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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厚渊与陈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渊,陈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456号原告:陈厚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宝全,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厚渊与被告陈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