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会杰、庞曰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会杰,庞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52号申请人:于会杰,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代理人:田茂芬,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申请人:庞曰磊,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于会杰、申请人庞曰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会杰与申请人庞曰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于2016年6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桓台县世纪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成,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民县孙武镇贵英副食店,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南门街建建委楼。经营者:逯贵英,女,194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鼓楼街303号。被执行人:袁卫东,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鼓楼街301号。被执行人:赵青华,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鼓楼街301号。申请人桓台县世纪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惠民县孙武镇贵英副食店、袁卫东、赵青华89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021737030600041S000116)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216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民县孙武镇贵英副食店、被执行人袁卫东、被执行人赵青华的银行存款236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