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元生、许传凤、郭秀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元生,许传凤,郭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元生,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许传凤,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郭秀云,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元生、许传凤、郭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玉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