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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元生、许传凤、郭秀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元生,许传凤,郭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元生,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许传凤,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郭秀云,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元生、许传凤、郭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玉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