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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道文与叶海展、张维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文,叶海展,张维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956号原告:陈道文,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叶海展,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维绿,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陈道文与被告叶海展、张维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道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道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