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道文与叶海展、张维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文,叶海展,张维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956号原告:陈道文,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叶海展,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维绿,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陈道文与被告叶海展、张维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道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道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