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志豪与冯洪伟、成金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豪,冯洪伟,成金兴,温水平,陈志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709号原告:黄志豪,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宇锋,男,住广东省鹤山市,由鹤山市沙坪街新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冯洪伟,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成金兴,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温水平,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陈志文,男,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黄志豪诉被告冯洪伟、成金兴、温水平、陈志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志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豪撤诉。本案受理费17709.70元,减半收取计885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3854.85元,由原告黄志豪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7709.7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退还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8854.85元给原告)。审判长源冠泉审判员何建通审判员易钊锋二○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刘慧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