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行审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3行审177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丁凡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红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7日对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商环罚决字(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商环罚决字(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余 萍审判员 宋国强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