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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行审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3行审177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丁凡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红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7日对河南森林法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商环罚决字(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商环罚决字(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余 萍审判员 宋国强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