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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350元,已执行兑现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