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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猛、刘红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猛,刘红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458-1号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春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猛,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转,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猛、刘红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凯审 判 员  马浩洁人民陪审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