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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黄瑞强、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黄瑞强,暨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420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瑞强,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暨芳,女,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诉被告黄瑞强、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瑞强、暨芳银行存款61,40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瑞强、暨芳银行存款61,40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毛水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