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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漯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铁东造纸实业公司、漯河市福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铁东造纸实业公司,漯河市福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991号原告:漯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解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赵宏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铁东造纸实业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中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原世传,总经理。被告:漯河市福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中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原世传,总经理。原告漯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铁东造纸实业公司、漯河市福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