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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永兴与王跃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兴,王跃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847号原告:邓永兴,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跃锟,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邓永兴与被告王跃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永兴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永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永兴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