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永兴与王跃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兴,王跃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847号原告:邓永兴,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跃锟,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邓永兴与被告王跃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永兴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永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永兴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