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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吴合松、熊家珍、朱兴德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合松,熊家珍,朱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吴合松,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地址在本市南明区。申请执行人熊家珍,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兴德,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筑民一终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43817.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11元、执行费505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朱兴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晖审 判 员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