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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刘运喜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运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623号之一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薛钦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运喜,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运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运喜在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709.58元。申请人用其账户存款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长春路临江门支行账户为:xxx的存款80709.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8月日起至2018年8月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腾云飞审 判 员  孙 罡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