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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某1与张某、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张某,高某2,高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983号原告:高某1,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3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某2,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某3,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1与被告张某、高某2、高某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