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某1与张某、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张某,高某2,高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983号原告:高某1,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3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某2,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某3,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1与被告张某、高某2、高某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