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梁春梅、徐小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梅,徐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梁春梅,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铜钹山镇条铺林场当地14号,被执行人徐小菊,女,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小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小菊的银行账户限额276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