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义飞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214号关于刘义飞与浙江庆元美耐尔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庆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6]第19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庆元美耐尔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刘义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劳动报酬人民币7762元。申请执行人刘义飞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