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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文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644号被执行人:金文兵,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文兵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9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文兵应缴纳罚金1000元,现被执行人金文兵已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金文兵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