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浩与被告四川宜宾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世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浩,四川宜宾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世洪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809号原告:熊浩,男,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县。法定代理人:江泽芬,女,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旭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系原告亲属)被告:四川宜宾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4-106。法定代表人:叶久光,职务:董事长。被告:李世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浩与被告四川宜宾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世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熊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浩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浩撤诉。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熊浩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