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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182号之一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学萍,经理。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鲁0724财保68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依法冻结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现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7×××88存款11000元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7×××88存款11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