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女,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黄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调8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某上诉称,其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为河南省××黄店镇××号已经划归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黄某提交的户口本登记其住址为河南省××××号,该地属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故本案应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调84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