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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辉与黄斌、邱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黄斌,邱雁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54号原告:张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斌,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邱雁冰,女,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张辉与被告黄斌、邱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辉基于其与黄斌、邱雁冰的民间借贷纠纷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辉负担。审判员  陈木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池璘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