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辉与黄斌、邱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黄斌,邱雁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54号原告:张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斌,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邱雁冰,女,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张辉与被告黄斌、邱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辉基于其与黄斌、邱雁冰的民间借贷纠纷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辉负担。审判员 陈木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池璘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