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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保成、孙国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成,孙国庆,王保柱,王新勇,孙为福,辛春兰,王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执行人:孙国庆,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执行人:王保柱,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执行人:王新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执行人:孙为福(系孙强龙之父),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执行人:辛春兰(系孙强龙之母),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华芹,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子永,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成、孙国庆、王保柱、王新勇、孙为福、辛春兰与被执行人王子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付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