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温某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494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林,男,199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温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仕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为了办理汽车违章扣分,在微信圈找到被告人温某林。被告人温某林谎称要人民币2800元就能消除被扣的12分,于是被害人先后通过微信分三次将人民币2800元转账给了被告人温某林。温某林在收到款后,采取不回信息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2017年5月4日,被害人缪某通过微信号联系被告人温某林要求办理一辆小汽车套用车牌,温某林谎称要人民币1500元即可,被害人亦分二次通过微信共将人民币1500元转账给了被告人温某林。温某林收到款后,也是不回信息进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据此认为,被告人温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为了办理汽车违章扣分,在微信圈找到被告人温某林。被告人温某林谎称要人民币2800元就能消除被扣的12分,于是被害���先后通过微信分三次将人民币2800元转账给了被告人温某林。温某林在收到款后,采取不回信息及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2017年5月4日,被害人缪某通过微信号联系被告人温某林要求办理一辆小汽车套用车牌,温某林谎称要人民币1500元即可,被害人亦分二次通过微信共将人民币1500元转账给了被告人温某林。温某林收到款后,也是不回信息。2017年5月9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城安大道安泰客栈四楼402房将被告人温某林抓获归案。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温某林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017年7月14日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退赃款28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启动侦查��序合法。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7年5月9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城安大道安泰客栈四楼402房将被告人温某林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地点及概貌。4、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李某因交通违章被扣12分,遂通过微信号:×××,电话:182××××8006找他办理违章事项,他也明确表示能够代办,李某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转给他1200元和于同年3月1日转给他600元共2800元;于同年3月1日转给他600元,之后一直电话催他,结果也没有代办理违章事宜,然后对方就不接电话,因此怀疑被骗了。李某的微信号:×××。5、被害人叶某陈述,证实叶某代其老板缪某向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老板缪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过微信(XD×××)向另一微信(wxi×××)昵称:“飞黄某某”咨询��台锋范牌小汽车需要输套用车牌一事,对方说可以办理,但要先交300元定金,然后到了5月6日,对方说要下单必须把尾款交上,于是其老板缪某又向对方转了1200元,至同年5月9日,对方约好要发货时,电话再打不通了。其老板缪某被骗的微信号绑定了工商银行卡号:62×××61。6、微信记录、微信截图,证实微信(XD×××)昵称“A00广州-志鸿×××”与另一微信(wxi×××)昵称:“飞黄某某”的聊天记录和截图。经被告人温某林指认,是其使用的手机和微信记录。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惠东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送检的OPPO手机内存储的文档资料、视频、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8、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OPPO手机1部(金色,IMELL:861×××),小米平板电脑1部(前黑后白,CMIITID:2014×××),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62×××03、62×××74、62×××26),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62×××95)。9、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OPPO手机1部(金色,IMELL:86×××37),小米平板电脑1部(前黑后白,CMIITID:2014×××26),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62×××03、62×××74、62×××26),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62×××95)。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提取被告人温某林的尿液,用冰毒试剂检测呈阳性。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温某林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温某林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3、收条,证实2017年7月14日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退赃款2800元。14、微信截图,证实报案人叶某已代其老板缪某收取退赃款1500元人民币。15、被告人温某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温某林于2017年3月份骗取了微信昵称“顺其自然”的2800元及2017年5月份骗取了微信昵称“广州志鸿汽配”1500元,以上两人共被其骗取4300元,4300元均被其提现到绑定的银行卡上,并没有为“顺其自然”办理违章扣分手续也没有为“广州志鸿汽配”办理车牌。16、视频资料6张,证实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且积极退赃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OPPO手机1部(金色,IMELL:86×××37),小米平板电脑1部(前黑后白,CMIITID:2014×××26)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62×××03、62×××74、62×××26),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62×××5)返还给被告人温某林。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彬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书记员林灵玲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