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罗煜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罗煜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424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法定代表人:潘东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煜辉,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煜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罗煜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丽斯审 判 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