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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宝库与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库,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559号原告吕宝库,男,汉族。被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库与被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库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库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