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清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77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清凉,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建发货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2017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清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清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清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95021610100811)行驶至本市湖里区殿前社区道路时被设卡拦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清凉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01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告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系机动车类两轮摩托车。被告人林清凉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清凉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及抽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清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清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林清凉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清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翁丽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