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恢3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与被执行人李荣、李志祥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国,李荣,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恢33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李治国。被执行人李荣。被执行人李志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与被执行人李荣、李志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荣同意于2017年7月3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