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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恢3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与被执行人李荣、李志祥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国,李荣,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恢33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李治国。被执行人李荣。被执行人李志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与被执行人李荣、李志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荣同意于2017年7月3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