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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粟厚平与芷江渲丰薯业有限公司、田小银、蒲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厚平,芷江渲丰薯业有限公司,田小银,蒲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粟厚平,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芷江渲丰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新田村,组织机构代码:67557246-1。法人代表:田小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小银,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蒲学海,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粟厚平与芷江渲丰薯业有限公司、田小银、蒲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芷江渲丰薯业有限公司、田小银、蒲学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