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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异7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仁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水,经理。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邱统森,董事长。案外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杉路5号3楼。负责人:杨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行人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有成都分公司等多家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请求追加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异议人提供了如下证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分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料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份执行裁定书【案号:(2014)高法执字第347号、(2016)冀0684执213号、(2017)翼0684执12号】。本院查明,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生效判决确定的保证金2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3400元、二审受理费2680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案号:(2017)川2002执1159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案件尚在执行中。异议人提供的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办理的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三个执行案件【案号:(2014)高法执字第347号、(2016)冀0684执213号、(2017)翼0684执12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法律文书即三份执行裁定书,均载明了因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异议,要求追加案外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另查明,案外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是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在执行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即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法律文书,也显示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即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办理的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因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认定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财产,故异议人申请追加案外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成��,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川2002执1159号】的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资阳市通天劳务有限公司清偿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曾 萍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