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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尹倩倩、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倩倩,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全,王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尹倩倩,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涡毫路南马光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21054493592M。被执行人:周全,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王立虎,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倩倩与被执行人王立虎、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37.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