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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文莉与北京红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莉,北京红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监3号异议申请人:张文莉,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阳,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街道七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北京红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8号院4号楼9层516室。法���代表人:崔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异议申请人张文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红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张文莉不服本院(2017)京03民特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张文莉称,请求撤销(2017)京03民特115号民事裁定,改裁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没有到现场进行勘验,仲裁裁决缺乏事实根据;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北京红塔公司提供的图纸系伪造,与现场不一致;三、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履行的问题造成后续工程没办法进行,张文莉的房子达不到国家安全施工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也给邻居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四、北京红塔公司没有提交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此外,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拆除和恢复原状的费用以及支付包括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的请求。北京红塔公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定,不认可张文莉的异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查:2017年1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张文莉与北京红塔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采暖、生活水系统施工安装合同》(合同号:BJHT150427);二、北京红塔公司向张文莉返还工程款10万元;三、北京红塔公司向张��莉补偿律师费2万元;四、驳回张文莉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北京红塔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六、本案的请求仲裁费37340.59元(已由张文莉全额预交),由张文莉承担29872.47元,北京红塔公司承担7468.12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8068.06元(已由北京红塔公司全额预交),全部由北京红塔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和异议申请人的主张,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关于张文莉提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张文莉主张仲裁庭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且未予准许张文莉提出的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关于现场勘查及鉴定问题,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查范围。张文莉主张仲裁庭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原审对此不��支持,处理结果正确。二、关于张文莉提出的北京红塔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并不掌握但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对其自身不利的证据而其拒不向仲裁庭提供,且该证据对裁决的结果足以产生影响。本案中,张文莉主张北京红塔公司隐瞒了竣工图纸,而北京红塔公司主张合同中未要求提供竣工图纸,且双方未履行完合同,不存在竣工的事实。对此,张文莉无充分证据证明北京红塔公司存在持有竣工图纸且拒不向仲裁庭提供的情形,本院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处理结果正确。三、关于张文莉提出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是社会成员共同目标的升华。本案中,张文莉主张因北京红塔公司违反施工��范,对邻居及山脚下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张文莉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情形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处理结果正确。四、关于张文莉提出的仲裁裁决所依证据系伪造的理由,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张文莉的其他请求,不属于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的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张文莉的其他异议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异议申请人张文莉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莉的异议申请。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张文莉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饶亚东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