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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邵志娟与东营市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刘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娟,东营市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刘效华,蒋吉兴,东营金典食品有限公司,明玉国,杜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936号原告:邵志娟,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东营市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九村。法定代表人:刘效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效华,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现住址。被告:蒋吉兴,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现住址。被告:东营金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杜小娟,该公司经理。被告:明玉国,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现住址。被告:杜小娟,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现住址。原告邵志娟诉被告东营市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刘效华、蒋吉兴、东营金典食品有限公司、明玉国、杜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预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常兴泉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