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易明、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明,张文峰,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易明,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小红(被告张文峰之妻),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明与被执行人张文峰、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文峰、李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峰、李小红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峰、李小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