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常平与朱大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平,朱大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617号原告:常平,男,1971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大院,男,1984年7月19日生,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天地商业中心5幢第二层0216室。主要负责人:周志康。原告常平与被告朱大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平撤回对被告朱大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常平负担。审判员 施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滢 来源:百度“”